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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破產、清盤或財產遭接管時,僱員如何自保?

宋治德

 每年農曆新年前後,工會都如常接到不少僱員因僱主公司清盤、破產或財產遭接管的求助個案。究竟僱員當不幸碰到類似情況時,可採取什麼法律途徑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遇到下列徵兆,僱員便要小心,因這些徵兆多意味僱主已無力償還債務,極可能會清盤或破產。徵兆一.僱主已長期拖欠工資。二. 公司設備、機器或原料突然大量搬離工作場所。三.工作場所在事前未經通知下被關閉。四. 僱主突然失蹤。五. 僱主的資產或貨物突然被法庭執達吏沒收。六. 公司突然被法庭委派臨時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托管。以上六種徵兆都有可能同時出現或夾雜出現。

 如僱員遇到第一種徵兆,而僱主已拖欠薪金超過一個月或以上,僱員便可以變相解僱為由追討欠薪及補償。如果僱主無力償還欠款,僱員可透過勞工處薪酬保障組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破欠基金)申請墊支款項。僱員遇到第三及四種徵兆,僱員其實可省卻不少法律程序,僱員已可直接向破欠基金申請款項。在第二及五種徵兆下,僱員應盡快透過勞工處申請法律援助,禁制僱主資產或貨物在無合理理由下轉移或搬運。同時應盡快向破產管理署登記成為債權人,而當僱主資產被拍賣後,僱員有優先償還債項的權利,僱員可從僱主資產中得到欠薪上限八千元、代通知金上限二千元及遣散費上限八千元,至於餘額仍可向破欠基金申請墊支相關款項。

 不過,僱員如果碰上第六種徵兆,情況就較為複雜。如果公司在正常運作下,突然被臨時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托管或接管,一般接管人都會向僱員宣布公司是否繼續營業,以及何時向法庭提出清盤呈請或清盤聆訊日期。如果接管人明確地指示僱員在此「尷尬」期間仍需繼續工作,僱員須要與接管人合作,因為接管人其實變相是僱員之臨時「僱主」。不過,僱員有權向接管人索取應得工資及一切僱傭條例給予的權益。

 另外,僱員還要注意一點,如果公司在遭接管後快將六個月,法庭仍未聆訊清盤呈請、或未有作出批准清盤的裁決或雙方(僱主與債權人)仍在進行法律訴訟,僱員應盡快向破欠基金提出墊支申請,因為即使僱主最終被迫強制清盤,僱員也不會超逾基金保障條例提出申請的六個月期限。

 最後,職工盟呼籲打工仔女若遇到上述情況,無論如何應盡快找工會商量,透過集體的力量爭取,是可以比單靠運用正常法律程序獲得更快的效果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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