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走法律罅猖獗 4.18條例非廢不可
阿靚
所謂4.18即是現時《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是指一個僱員與同一個僱主打工連續超過四星期﹔而每星期均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那該僱員即符合勞工法例的最基本要求,可享有法例內一切對僱員的保障,如長期服務金、有薪年假、法定假日等。
現行4.18條例有咩問題??
現行的4.18條例是在1990年修改的。以前,「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規定僱員須為同一個僱主工作連續4星期、每星期至少3天、每天至少6小時。由於當時正藉工廠北移,製造業萎縮的時期,吊鹽水、開工不足的情況嚴重,眾多員工均不受保障;在社會壓力下,政府修改連續性合約的定義,變成現行的「418條例」。
可是,時移世易,香港近年的經濟結構改變,不少公司為求減省成本,逃避勞工保障,紛紛改聘多位兼職工以取代原來全職工人的工作。散工化的現象日益嚴重。根據統計處於2001年5月發表的報告,去年估計有123,000散工,其中有99,000或80.5%以日薪形式受僱。其餘24,000人受僱期少於60日。此外,調查又顯示,兼職工的數字相較一年前增加了5%,多達122,000人。接近一半兼職工每月平均入息少於4,000元。按綜合住戶調查的資料顯示,在去年第四季度,工作時間每星期少於20小時的工人數目多達8,7000人。
在2000年2月,勞工處向五間被投訴的大公司搜集從事部份時間工作的僱員資料,發現該五間公司的僱員總數為44,610人,其中17,794人﹙即40%﹚為工作每週少於十八小時之員工,而最差的那一間公司,超過七成員工均為兼職員工,均無任何勞工保障。此舉無疑是逃避承擔員工的勞工保障亦逃避對香港社會的承擔﹗試想,連大公司亦蓄意走法律罅,先例一開,其他公司亦會相繼仿效,若政府仍抱一個坐視的態度,相信香港的勞工市場則變得更腥風血雨。
兼職重災區
1.
酒店業: 酒店內有「炒散制」,即以長散工的形式在酒店內工作,但現時行內均
盛行「三一八」的做法,即員工工作做三個星期後停一個星期工,藉
此斷其連續性契約。
2.
家務助理:由於鐘點家務助理好難與同一個僱主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就算他們從事此工種十年,均不能享有任何勞工福利。
3.
清潔工:現時,好多辦公室、社會服務機構,甚至學校,已逐漸不再聘請清潔工作,改為外判,還要是以時薪計的方法聘請員工,故很多均不夠4.18。
4.
賽馬會電話投注員:員工有萬七人之多,其中逾萬三人為兼職員工,即超過七成員工無勞工保障,工作時間安排總不過每週十八小時。
5.
超級市場、便利店:有部份商號,內部有指引,要求請人時不得多於十八小時一星期。
6.
民政事務處招聘社區幹事:身為政府部門,聘請多名兼職社區幹事,講明每星期只做十七個鐘。
保障兼職工的國際標準
既知道兼職、散工將成為勞工市場新趨勢,國際勞工組織(ILO)在1994年己制訂了保障兼職員工的國際公約,公約表示無論全職或兼職員工均可享有以下的權益,包括:
1﹚分娩保障
2﹚終止僱傭合約補償
3﹚有薪年假及勞工假以及
4﹚病假保障
而兼職員工的福利計算方法則以全職工人的福利為基數,按比例計算兼職員工之福利。
反駁拒絕廢除4.18條例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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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通一個月返一日工就俾十個星期產假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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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錯,是要俾十星期產假予產婦,但若她每月只返一日工,那十星期內,她只返兩日工,即僱主只用付兩日的4/5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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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工一向都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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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強積金以及僱員補償條例,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員工均受到法律保障,而現時兼職工人不受僱傭條例保障,實屬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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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兼職都要保障,會加重僱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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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一個角度來看,正正是因為老闆想走法律罅,明明要請全職工都打散來請,逃避應付責任﹔修改法例,其實只不過是補償兼職員工一直被剝奪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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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修改418條例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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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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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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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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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局表示不會修改418條例
原因:1﹚規定只有每星期為僱主工作一個合理時數並連續受僱的僱員,才可享<僱傭條例>之全部福利,看來是合理的。
2﹚4.18條例已涵蓋九成九僱員。
3﹚修改4.18法例會增加僱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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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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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向五大公司調查,包括鐵路公司、賽馬會、大型快餐連鎖店及超級巿場,發現有4成員工為低於4.18保障的兼職工,而最差的一間公司中,有七成兼職工不受勞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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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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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表建議修改4.18條例,但至今未有提出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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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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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動議“切實保障僱員法定權益”,其中建議修改4.18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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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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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正式要求統計處進行全港調查,搜集兼職工資料,按所得數據,研究會否修改4.18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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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切忌「換湯不換藥」
基於彈性化、散工化﹙簡稱彈散化﹚工作,日益普及,若政府視而不見,相信受災工人將陸續增加。雖然現時己有不同層面的人仕要求修例,但形勢仍未樂觀。有部份人仕只是建議將4.18改成連續四星期工作不少於七十二小時,此舉只是「換湯不換藥」,無助堵塞老闆走法律罅的行為。若要真正保障員工權益,政府應按照國際勞工條約的標準修例,讓所有員工均可享其應有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