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法香口膠
無良老闆新招減休息日
阿達
有不少酒樓食肆,與員工簽署合約時,訂明每個月只有兩天休息日。這明顯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根據法例,員工每受僱七天至少可享有一天休息日。勞資審裁處曾就此作出裁決,有關合約由於違反法例,視作無效,月薪員工可討回過往未曾享有之休息日薪酬。可見,僱主藉口「行規」的做法,縱使由來已久,並非等同正確。
部份酒樓東主,卻不忿法庭的裁決,以減薪為手段,將員工的休息日巧妙地由每月四天縮減至兩天。事件涉及一間大學餐廳,僱主於去年開始改變員工的支薪方式,將原本6000元的月薪分開發放,其中5600元照舊自動轉賬,另外400元則要求員工簽收現金。新制實施數個月後,資方要求員工簽署文件,確認自願於兩天休息日工作,並已獲發薪金;部份工友堅拒簽署文件,向工會求助,才揭發事件的始末。老闆將員工的薪金扣去兩天工資,並以此來支付他們應得的休息日薪酬,無非為了避過法庭先前的裁決。「羊毛出在羊身上」,工友的休息日實際沒有增加。
若果工友遇到僱主突然改變支薪方式的情況,應提高警覺,分析背後是否有特別的含意。以上述事件作例,雖然工友每月所得薪金無異,卻大可「先小人後君子」,發出反對僱主減薪的書面通知,並質疑薪金分開發放的理由。此外,資方在實施扣薪支付休息日人工後,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署文件,確認自願於休息日工作,並已領取補薪。工友切勿簽署此類文件,否則可能喪失日後追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