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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法香口膠

打工仔女遇到黑色暴雨和8號風球

點算??

        現在又是颱風和多雨季節,每逢8號風球和黑色暴雨,很多打工仔女便會無所適從,也不知自己有甚麼法定的權利。其實,打工仔女的反應是很正常的,因為法例的確沒有清楚的界定。

        現時,只有<<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在黑色暴雨和8號風球懸掛之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之內,如果受傷,即屬工傷。至於在8號颱風及黑色暴雨期間是否需要上班?在有關訊號除下後,僱員的上班規定又如何?法例並沒有具體規定。

 

勞工處守則有指引

        勞工處只發出了不具法例效力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此守則建議在上班之前,如果已掛出8號及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訊號,除非必要人員,例如緊急維修人員等,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至於工作時間內,如果8號風球掛起,僱員即可下班。若果是黑色暴雨,在安全情況下,僱員繼續留在工作地方。

守則又建議,在工作時間內,如果距離工作時間結束前三小時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訊號除下,則員工需於兩小時內返回工作地點。如因交通阻塞或交通問題,則需致電主管。若在工作時間結束前三小時內,有關訊號才除下,則員工無須上班。至於8號風球或黑色暴雨期間,員工工資如何計算,守則則建議應如常發放工資,而需當值之人員,則應發予津貼。

 

應該立例無需上班

        由於勞工處之守則並無法律效力,因此實質上還是視乎僱傭雙方的協議。而近年來,更有一個不良的趨勢,有不少僱主要求員工在8號風球之下繼續上班。我們認為政府應當立法規定,除非僱主以特殊理由向政府申請豁免之必要人員外,如救援人員、室內保安當值人員等,其餘所有員工均無需返工,並可獲有薪假日。同時規定,必要人員工作有特別津貼,如正常工資之兩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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