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老闆︰「我要請伙記,但係唔想俾法定勞工權益,又要令伙記冇得追討,有何妙計?」
壞鬼師爺︰「整佢做自僱咪得囉!」
強積金實行之後,無良老闆為了逃避供款,往往逼使員工簽署「合作協議」、「承包協議」等一類文件,令員工變為自僱者。隨之,更多無良僱主猛然「醒悟」,領略到「打工變自僱」之「奧妙」在於除了逃避強積金,更可以逃避所有勞工法例。
歪風一吹,運輸業、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成了「打工變自僱」的主要災區,不少員工簽了一紙,便「無端端」成了所謂「自僱人士」。
僱員是否因為簽署了文件,或被老闆視為自僱,就真的成為「自僱人士」?是否真的沒有任何保障?
其實,決定「僱傭關係」及「承判關係」須視乎兩者關係實質內容,並非單以簽署文件及口頭承諾來界定的。
如何分辨真假自僱?
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曾經對怎樣界定僱傭關係作詳細研究,法院在驗証僱傭關係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生產工具誰屬?(一般來說,僱主負責提供工作用具及其能源,如:燃料、電等。)
2)誰負責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一方很有可能是僱主。
3)誰有工作控制權?(在「僱傭關係」中,僱主負責監管僱員工作;在「承判關係」中,承包的一方不受分判的一方監管,承包者只需完成工作目標便可。)
4)兩者間的組織關係如何?(公司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報稅、供強積金,受傷需向公司報告等,都是僱傭關係的証明。另外,雙方有沒有直接僱傭關係,需視乎之間有沒有承包商,抑或是公司直接監管。)
5)利潤和風險的分擔如何?(打工是按固定的計算方法領取工資,自僱者則要參與投資或管理以賺取利潤,在虧蝕時亦要分擔。)
綜合上述各項因素,可見有不少所謂「自僱人士」其實是「假自僱」,徒具名稱而已,「假自僱」工友仍然可追討法定權益。
而最危險的,就是打工仔領取了商業登記,以獨立承包商名義開展工作,這就幾乎是無法推翻的「承判關係」。我們就曾經接觸到一位領取了商業登記,成為了「自僱人士」的運輸業工友,他受了工傷,老闆以他的「自僱人士」身份為理由,拒絕補償,以法律途徑也追討不了。
職工盟正協助不少「假自僱」工友爭取應有保障,建立更多成功案例。但最重要的還是打工仔女明白自己的權益,積極站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