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觀比港進步
台灣實施兩性平等法
今年的三八婦女節對台灣的在職婦女來說確是一個值得慶賀的節日,因為在當日該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這是台灣婦女在爭取工作權利所取得重要里程碑。
這條法例簡稱為「平等法」,其第一章的第一條即闡釋是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為「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在內容方面,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禁止和防治歧視及性騷擾,以保障求職者或僱員在工作間及與其僱用有關的任何程序上受到合理的對待。
第二:是針對婦女的生理狀況及分娩所需的保障,其中訂明每月有「生理假」;而婦女懷孕不但可享有產假,其配偶亦可得陪產假兩日。此外在子女未滿一周歲時,僱員如須親自哺乳,每日可得哺乳時間兩次。
第三:是因應僱員(不論男女)因家庭責任有關的需要而制訂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規定是僱主必須讓其育有未滿3歲子女的僱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聘用30人以上的僱主,如有僱員育有未滿3歲子女,可讓其減少工作時間每日1小時;250人以上的僱主,更須提供托兒設施。此外,任何僱員如遇有家庭事故須親自處理,可請事假,全年以7日為限。
縱觀整條「平等法」,我覺得最值得注意是它能照顧到婦女的特殊需要,亦同時鼓勵男性僱員盡其家庭的責任。其實婦女長期負上大部份的家庭責任,以致她們在工作崗位上處於不利位置,甚至被歧視;採取實際措施如托兒服務、男女可放育嬰假等,定能減輕在職婦女的擔子。
職工盟婦女事務委員會於今年母親節發表的調查報告中,發現大部份婦女在計劃生育時最關注是與經濟及生活保障有關的問題。相信香港的在職婦女也需要一條內容與台灣法例相似的兩性工作平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