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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法香口膠
北上工作,有什麼保障?
--瑜--
梁錦松自上任財政司後,不時鼓勵港人北上「搵食」,甚至於鼓勵失學青年北上找工。須知祖國大陸中學或以上學歷的人數以億計。沒有經驗及專門性技術的香港青年人,如何找到合適工作,除非是願意接受一仟元的月薪,但這怎可能維持中港兩地的生活費。
其實,港府是在推卸其解決香港失業問題應有的責任。但是,港人北上大陸工作的人數確有所增加,數以萬計的港人北上工作。他們擔任的工作主要是香港公司外派人員,或一些較專門性的技術人員,又或者督導級的職位。因此,近年工會不時收到這批打工仔女的有關僱員權益的查詢。
北上工作的打工仔女究竟有什麼保障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時,首先要區分僱員受僱什麼的公司。假如是受僱於香港註冊的公司,其身份是香港公司派往大陸的工作人員,那麼僱員便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反之,僱員如受僱大陸註冊的公司(港資而在大陸註冊的分公司也屬此類),則受中國勞動法的保障。
在大陸工作的香港市民,其身份大多是屬於前者,即屬於香港公司的外派人員。根據法例,如有勞資糾紛,其處理程序也如同在香港的勞資糾紛一樣。僱員可以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法定權益。有一點也必須注意的是,當僱員外派工作時,在往返途中如不幸受傷,也屬於工傷。在今年2月,高院有一宗案件,有一名香港外派員工,在東莞下班後,在回港前,搭的士回深圳約會女友,途中意外死亡。其父親代提出訴訟。高院法官指出,死者是因工作關係,外派期間搭乘文通工具,屬於受僱期間,因而裁定屬於因工傷死亡。
不過,近年也有不少港人直接受僱於大陸註冊的公司。這其中有利有弊。大陸在法律上對工人的保障在不少方面勝於香港,如工時規定、加班費計算等。但是,很多時並沒有真正執行。而且遇到勞資糾紛,而需要進行訴訟時則對僱員較不利。如大陸勞動法規定追討期只有60天。而香港法例中欠薪、假期工資等(遣散費、終止僱傭金則例外)追討期則為六年。而大陸也沒有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工傷保障機制也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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