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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公民權利背後的一把尖刀

譚駿賢



政府剛發表「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23條具體立法問題再次擺上公眾議程。以董建華過去五年事事屈從中央政府的作風來評估,今次僅三個月的諮詢期,無非是做做門面功夫。

基本法第23條有甚麼可怕?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不是說過不要過敏,政府自會寬鬆處理嗎?我們絕對有理由擔心,原因是特區政府會藉《基本法》23條有關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規定進行立法時,將內地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箝制任何反對聲音、打壓公民社會的行為引入香港,剝奪市民的人權保障。舉個例子,一旦分裂國家的法例生效後,書局售賣有關台獨的書藉是否違法呢?市民購買或者收藏有關書藉是否違法呢?還有,每年六四周年紀念市民都跟隨支聯會高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日後又會否構成「煸動叛亂」罪呢?

此外,《基本法》23條對本地民間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作出規限。任何對民間團體和平及自主活動的規限,均違反基本人權保障中的「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更會削弱市民透過民間團體參與公共事務及維護其應有權益的空間。職工盟作為工會組織,以講求國際工運大團結為要務,與國際工會組織聯繫,更是我們的日常工作,一旦基本法第23條具體立法,無異為我們的國際團結工作擺下地雷陣,這點實在值得我們憂慮。

另外,《基本法》23條立法後,更會製造社會上的白色恐怖,特別是嚴重威脅到思想、信仰、新聞、言論、文化創作、資訊、學術研究、結社等種種自由,從根本上令香港社會變質。例如「竊取國家機密」一項,為傳媒獲資料披露政府的失職濫權設下限制,嚴重窒礙傳媒的新聞發佈自由,打擊新聞界監察政府的能力。

特區政府在未諮詢港人意見前先秘密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內容進行協商的做法,亦使我們極為質疑;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此舉違反《基本法》中賦予特區「自行立法」的規定,亦破壞了「高度自治」原則。

事實上,現時香港已有足夠法例處理損害公眾利益及有即時危害性的暴力行為,故此沒有必要為《基本法》23條立法;此時此刻,由缺乏民意基礎的特區政府推行違反人權的《基本法》23條立法,無疑是在香港僅有的公民權利背後插上把尖刀。

基本法23條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煸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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