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法香口膠
僱員行為,僱主有責?
慈
較早前,終審法院作出了兩項看似矛盾的裁決,值得打工仔女留意。
第一宗案件:一名政府司機休班時駕駛政府車輛撞傷人,終審法院裁定司機的行為與其僱主無關。也就是說,司機不但需要獨立承擔傷人的賠償,若在意外中受傷,僱主也不必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給予工傷賠償。
第二宗案件:中環麗嘉酒店的一名僱員上夜班時,在未經上司正式批准的情況下,駕駛酒店車輛外出買宵夜給其他上夜班的員工時撞倒路人,遭到索償。終審法院裁定酒店須負上賠償責任。
兩宗案件同樣是僱員駕車傷人,那麼是怎樣決定到底是勞方還是資方要負上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在交通事故上,若果事故是作為僱員的司機在工作期間發生,僱主需承擔責任。一般而言,僱主已經為車輛購買了第三者保險,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縱使僱主沒有購買該保險,也是需要作出賠償。若僱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當然可得到工傷賠償。
麗嘉酒店是否要在此交通事故中對受傷路人作出賠償,以及若果有員工在事故中受傷是否可獲得工傷賠償,主要視乎僱員駕車外出買宵夜是否是工作的一部份。
在法院的聆訊中,僱主拒絕承擔有關責任,申辯理由是僱員駕駛車輛外出是未經授權,買宵夜也屬私人活動,與公司無關。最後法官裁定,酒店需要承擔責任,因為職員外出買宵夜給當夜更的同事,雖然沒有酒店正式許可,但這行為由來已久,成了慣例,個別管理層人員對此也知情,這算是工作的一部份。
以上兩個案例的啟示是:僱員在上班時間內,在上司知情及默許的情況下,僱員作出的行為,即使沒有僱主正式授權,僱主仍需承擔責任。但是僱員在上班時間外,就要負上其自身行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