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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法香口膠
事先安排「假離職」,員工年資是否中斷? 珊
無良僱主為了剝削工友的合法權益,實在無所不用其極。就以很多飲食業僱主為例,便會以形形式式的手段意圖去中斷合約的連續性,以為這樣便可以令僱員無法享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或年假遞增等保障。但是,從最近屯門一間酒樓案件的判決,可見這樣的安排不一定能逃避法律責任。
虹橋海鮮酒家每十二或十八個月(無理解僱兩年以上的僱員須付終止僱傭金、五年要付長期服務金)便強逼僱員簽署自動辭職信,然後「行街」(不用上班)一段由一日至十一日不等的日子,再在「行街」後與他們簽署一份所謂「新合約」。虹橋以為這樣要求員工每次「行街」之後,就可以當作新的聘任,再毋須因日後的解僱而支付長服金,而年假亦不會按年資而增長。
但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表明這樣的安排是不能成功逃避責任的,主要的原因是這些所謂的「離職」都是由僱主事先安排的,是「假離職」。工友早在離職前便得知「行街」的日數及日期,以及再上班的日期,而且受聘條件亦完全相同。即使工友曾簽下「自動辭職信」,由於這些文件並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法庭所注重的是實際情況,而並非文件上的字眼,所以判決這些文件無效。最後,法庭判決各工友可取得長期服務金,以及因年資而遞增的年假差額。
總而言之,無論僱主以何種方法去逃避年資增長的保障,只要僱主在「離職」前作出安排,例如:「行街」通知或續聘承諾,無論口頭或書面,都會視作「假離職」,不能逃避年資補償。
有法律的存在,就會有僱主千方百計去走「法律罅」,而且法律保障只是底線,我們這群打工仔女更要懂得團結力量去爭取合理權益,才不致任人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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