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法香口膠
佣金浮動不定 應否視為工資?
仁
佣金制度,名義上是鼓勵員工「多勞多得」,但實際卻往往是僱主為剝削員工而設的陷阱。相信不少曾從事零售或美容行業的工友亦有以下經驗:公司只以極低的底薪聘用員工,其餘則為佣金,故佣金往往佔員工每月收入的極大部份。但無良僱主卻指稱佣金並非工資,故當支付假期薪酬、年資補償時只以底薪計算。也許大家都會有一個疑問:究竟佣金是否工資一部份呢?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正常工資應包括非僱主酌情支付的佣金,而在計算年假及勞工假等假期薪酬時應以正常工資計算,故假期薪酬理應包括佣金在內。而高院最近作出的一個裁決更再一次確立了這個觀點。
案件的申訴人阿明在一間纖體中心工作,透過向顧客推銷不同的療程而獲得佣金,而這些佣金更是她的主要收入來源。但阿明的僱主卻嘗試自製「法律漏洞」,指佣金必須在「成功售出療程後」,才「由顧客決定是否給予佣金」,當中存在了不少的「隨意性」及「浮動性」,故不應視作工資。加上員工在放假時沒有出售任何療程,故公司在阿明享用年假及勞工假時只以底薪計算薪酬。
然而,高院的裁決卻清楚指出公司說法的荒謬。法官指出,即使按公司所述,佣金雖帶有隨意及浮動的特質,但這只是佣金金額該有多少的問題,並不代表公司可以此為由把佣金與工資分割。事實上,正常工資並不單指固定的底薪,若員工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均可獲得佣金,那麼佣金便是正常工資的一部份,在計算假期薪酬時理應計算在內。
由此可見,即使僱員每月可得的佣金並不相同,卻無損「佣金是工資一部份」這個鐵一般的事實。而僱主在支付假期薪酬及年資補償時,亦必須把佣金計算在內。
參考案件編號:HCLA 13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