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法香口膠
還我勞資真關係!
來
這是貨櫃車司機工會在去年五一勞動節遊行的口號,上聯是「不做自僱假老細」。醬油可以分真假,但老細/自僱人士也有分真假嗎?
僱主之所以強迫僱員轉為自僱人士,目的離不開是逃避勞工法例對僱員的一籃子保障,藉剝削工友權益以減低營運成本。可惜的是,本港勞工法例從未界定僱傭關係定義。但最近工會處理的一宗貨櫃車司機的勞資糾紛個案,可給我們一些較確切的啟示。
勞審處亂判 工友慘含冤
這批工友任職貨櫃碼頭內運貨櫃車散工司機,而僱主則是碼頭的承判商。他們開工與否,全由公司致電通知,接到公司電話才有工作。在九六年工友們曾被公司終斷年資,其後要求他們一份規範司機工作內容、行為及薪酬福利的英文合約。公司要求各司機提供商業登記,才可參與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強積金計劃。工友集體提出反對,並向被告公司申索補回假期工資。公司卻指工友是自僱人士,拒絕賠償,工友遂將個案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申索解僱賠償。
當時裁判官認為爭議的重點是雙方之間的契約是僱傭合約還是服務合約,而成立僱傭契約的最基本元素之一是“相互約束的法律責任”。裁判官認為工友們一直替被告公司工作純粹是道德上的責任,不是法律上責任,身份與獨立承判商沒有分別;雙方只是商業交易,即是服務提供者和購買者的關係。在每次完成工作後,工友們便沒有責任再提供服務給公司,故裁定工友敗訴。
相互約束的兩層意義
此等裁決如何叫工友們順服!他們上訴至高等法院,結果成功推翻原判。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相互約束的法律責任”,至少有兩個層面的理解,第一是工人為僱主工作從而換取工資,第二是僱主叫工人開工的責任相對於工人在將來向僱主提供服務的責任。但勞審處在沒有全面考慮第一個層面情況下,只憑第二個層面便裁定工友們敗訴是不足夠的。大法官更指出第二個層面並非構成僱傭關係不可或缺的要素。
因此,工友們每一次開工均有機會構成僱傭關係。如能通過以往案例累積下來的標準查驗(例如控制權、生產工具擁有權、利潤及財務風險等),即可確定為僱傭關係。若符合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四一八)的規定,工友們便可根據法例獲得賠償。
速修法例保障勞工
幾經轉折,工友們成功翻案,但這卻反映了法律對勞工保障的不足之處。自僱化的趨勢不是香港獨有,在歐洲方面亦成為一股潮流。對比起香港政府的冷淡態度,歐洲各國政府已行動起來,立法界定僱員的定義。人家已有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保障,而我們只有模糊的法律觀點、案例作參考,相比之下實在顯得落後。在勞資關係權力不平等的情況下,打工仔女面對無良僱主的壓迫,很多時難以招架。特區政府再不正面處理,展開立法界定僱傭關係的研究,勞動市場只會刮起一場又一場的自僱風,影響就業穩定。